江苏常熟理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条 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布计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严格审核的流程进行。所有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以本办法为依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转专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大一、大二在籍学生或部分特殊情况学生。专转本、对口单招、国际合作教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等特殊类专业除外。艺术类考生只能在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内部互转。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大一、大二在籍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已修课程均已考核合格。
(二)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后复学,经学校审核,可申请转入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
四)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学校指定专业。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六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
一者,原则上不具有转专业申请资格: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注册后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
(三)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
(四)拟转入的专业与原专业不属于高考录取时同一批次的,或专转本、对口单招、国际合作教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等特殊类专业。
(五)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七)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者。
(八)学分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人数比例
第七条 各专业转入学生总人数应根据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等办学基本条件确定,并进行总体比例控制和调节,不能新增教学班。第八条 每个专业允许转入的人数累计不超过该专业高考录取时原有人数的20%。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学校原则上启动一次。各学院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十条 大一、大二在籍学生转专业工作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受理一次。转专业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11月中下旬,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报送转专业方案,含:下一学年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单、各专业可转入的人数以及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案。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12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报名表》,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学生所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公示名单。
(三)12月中旬,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按公布的考核方案,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转入的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
(四)1月上旬,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排序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校内公示。公示结束无疑议的学生,获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部分特殊情况学生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符合规定后,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拟转入学院考核,由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的院长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申请和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学籍处理第
十二条 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如出现课程不合格、考试违纪作弊以及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情况者,取消其转专业资的资格。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随原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已修课程的认定。必修课按照逐门课程认定和学分替代的办法处理。已经修得的必修课只能认定和替代同档或低一档的同名课程,剩余的课程学分可以认定为新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已经修得的必修课程逐门认定和替代后,不再结算其多余学分。新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得到认定和替代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原专业已经修得的选修课学分,可认定为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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